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网安标委”)工作组的管理,规范工作组工作及相关活动,根据《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网安标委下设的工作组(WG)和特别工作组(SWG)。
第三条 工作组的设立、调整或撤消,由网安标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提出建议,报请网安标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工作组组成
第四条 工作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工作组全面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秘书处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任命。工作组可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副组长由组长或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经主任委员批准任命。秘书处指派联络员,负责与工作组对口联络。
第五条 工作组可设秘书,秘书由组长指定后向秘书处报备。秘书按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工作组相关工作,包括标准项目管理和推进、会议组织、文档管理、工作组成员管理等。
第六条 组长、副组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中国公民,能按照网安标委章程积极履行组长工作职责和义务;2. 愿意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事业做出贡献,具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或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能够组织完成工作组各项工作任务;4. 具有相关工作基础和支撑其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 组长、副组长应履行的职责:
1. 组织工作组成员开展标准需求研究、标准立项研讨等,建立完善本工作组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2. 组织推进本领域标准研制进度,积极承担标准责任专家等职责,对标准质量进行严格把关;3. 组织开展本领域标准试点验证、标准宣传推广、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4. 原则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组组长办公会,对工作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研究、讨论并形成决议报秘书处;5. 每年年底将工作组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提交秘书处;6. 完成网安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提出组长、副组长调整的建议,报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组长、副组长进行解聘:
1. 因本人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的;2. 一年内未履行过本章程规定职责和义务的;3.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组长办公会和全体会议的;4. 利用组长、副组长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对网安标委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5. 秘书处对工作组或组长、副组长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九条 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2. 自愿加入工作组,承认并遵守本章程;3. 从事与工作组技术领域相关的业务。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具有的权利:
1. 对工作组有关事宜享有表决权;2. 了解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申请或参与工作组标准项目;3. 获取工作组工作文件、信息服务,以及网安标委刊物、技术资料等;4. 参与网安标委或工作组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技术交流、产品展示、标准验证与应用示范等活动;5. 对网安标委和工作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1. 工作组成员应指派1名固定联系人与秘书处和工作组保持联络,联系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秘书处和工作组;2. 工作组成员应指派1至2名相对固定的代表参与工作组活动,代表应具备相应技术背景,并能够代表工作组成员行使表决权、建议权等;3. 维护网安标委的合法权益和荣誉,保护网安标委的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不得向外界披露与网安标委和工作组有关的内部事项;4. 积极参加工作组的会议或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5. 自觉宣传、贯彻和实施网络安全国家标准;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工作组成员的加入:
1.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成员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质文件;2. 秘书处委托工作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工作组将审核结果报秘书处,秘书处通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组成员的退出:
1. 工作组成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可自愿退出;2. 无故1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的全体会议,视为自动退出;3. 有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行为,或损害网安标委或工作组利益等行为的,可撤销其成员资格。
对于退出的工作组成员,秘书处审核并办理注销账号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工作组的基本任务是:
1. 建立并维护本技术领域标准体系;2. 根据网安标委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3. 组织开展标准项目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标准项目实施,定期向秘书处提交相关工作进展情况;4. 根据网安标委工作安排,对本技术领域现行标准进行复审评估;5. 推荐国际标准化专家,配合秘书处开展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文件的研究与答复等工作,组织研究并提出本技术领域国际标准提案;6. 组织工作组全体会议,不定期组织与本技术领域标准相关的调研、技术研讨等活动;7. 利用网安标委网络安全标准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做好组内标准项目资料审核、会议活动签到、会议资料分发、组内共享文件管理等工作;8. 完成网安标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标准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开展标准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组应指导和监督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成立标准项目组,按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第十七条 工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技术领域的工作组研究项目。工作组研究项目需形成成熟的标准草案或可发布的技术报告,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八条 工作组会议包括标准项目组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等。标准项目组会议包括标准项目研制过程中的各类工作会议;工作组全体会议包括标准体系的更新与维护、新标准项目立项研讨、在研标准的讨论和推进、已发布标准复审等。
工作组全体会议原则上应纳入网安标委每年定期组织的“标准周”活动,必要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召开。
第十九条 工作组应指导标准项目组按计划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召开标准项目组会议:
1. 标准项目组应制定项目会议计划,并报所属工作组备案;2. 标准项目组会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主持;3. 标准项目组重要会议需编写宣传报道稿件,经工作组审核后,提交秘书处在网安标委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二十条 工作组全体会议应按如下要求开展:
1. 工作组应制定年度工作组全体会议计划,每年至少组织2次会议,会议方案应至少在会议开始1个月前报秘书处备案;2. 工作组全体会议由工作组组长或受委托的工作组副组长主持;3. 原则上,工作组全部在研标准项目应列入每次工作组全体会议议题,逐一进行评审和推进;4. 工作组全体会议期间,可设立专题研讨会围绕具体标准进行讨论;5. 工作组应至少在全体会议召开3周前将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文件通知工作组成员。工作组应督促工作组成员至少在全体会议召开2周前通过平台提交标准建议和贡献。工作组应提醒项目负责人在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意见汇总处理表上传至平台;6. 新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报内容以标准解决的主要问题、标准实施应用方案、与已有标准或制修订计划之间的关系、标准草案主要内容等为主。在研标准项目汇报内容以标准主要内容、意见汇总处理情况等内容为主。标准项目汇报人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起草人排名前三);7. 工作组成员需指派1名代表在工作组全体会议上行使投票权;8. 工作组全体会议纪要应包括本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新标准项目立项研讨情况、在研标准推进情况、标准研究项目的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参会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9. 工作组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形成会议总结和宣传报道材料,经组长审核同意后提交秘书处。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作组成员会费、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支持的经费、通过基金会等广泛筹集的资金、有关方面的资助等。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组全体会议、资料和出版印刷、工作组开展的活动、其他有关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工作经费由秘书处统筹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