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1998-10-29

  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了该法,随后,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10月28日签字使其正式成为法律。DMCA修订了美国法典中的第17条,延长了“版权”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在线服务提供商为其用户侵犯版权的责任。包括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该法案对美国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以符合WIPO在1996年12月通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条约含两个内容:其一涵盖了美国的副本复制预防法规中的几个条约;其二则是所谓的DMCA反规避法案。其规定作用于反拷贝系统(也叫“技术保护措施”),并要求所有的模拟录像机支持由Macrovision(现乐威公司)提供的内建防拷贝系统。

  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OCILLA)。该法案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其中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创建了一个“安全港”,对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OSP必须遵守其准则,并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索赔的通知时及时阻止用户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或将其从自己的服务器中删除)。OCILLA还便于法院向OSP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其(侵权)用户的身份。

  第三部分:电脑维修竞争保障法案。DMCA的第三部分修改了版权法第117条,使得修理电脑时,可以获得暂时、有限的副本。

  第四部分:杂项条例。DMCA的第四部分包含各式各样的规定:1)明确并添加了版权局的职责;2)添加了一些针对广播公司的临时副本许可条例;3)新增条例以方便远程教育;4)新增条例以帮助录音库的保存;5)新增了有关集体谈判和转让电影版权的条例。

  第五部分:原始设计保护法。DMCA第五部分添加了第1301号至第1332号条例以保护独一无二的原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