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1966,FOIA)1966-07-04

  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是承认公众对政府机构持有信息访问权的美国联邦法律。根据书面要求,除了法案中列出的九个豁免之外,美国政府机构必须发布所有信息。所有执行分枝部门、机构和政府机关、联邦管理机构和联邦公司都要遵守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但是它不能应用到国会、联邦法院和总统行政办公室只为建议与协助总统服务的部分。这条法律在法庭上具有强制性。

  每个人都能要求查看信息,包括美国公民、外籍人士、企业、社团和大学,联邦机构创建或得到的所有机构记录也能是要求的信息。这包括了打印文档、相片、视频、地图、电邮和电子记录。除了在书面请求中发布信息之外,机构还需要公布如何进行信息自由法案申请和在网上“阅览室”自动公布某些信息的说明。这些信息包括影响公众的记录,如法规、政策声明和员工指南,它还包括公众已经或可能频繁要求查看的信息。

  尽管可以要求查看所有信息,但政府机构可以保留在信息自由法案明确豁免的9种信息。电子领域基金会概括的这些分类如下:

  1)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机密信息

  2)涉及人事规则和机构活动的内部信息

  3)其它法律公开特别保护的物料

    4)机密的商业或金融数据,如商业秘密

    5)可能超出法律诉讼的记录

    6)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

    7)执法记录

    8)与金融机构的政府规定相关的信息

    9)某些地质或地理方面的数据

  这些豁免旨在保护敏感信息,但是有指控说机构利用法案的模糊语言来保留信息。还有人担心政府机构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或个人就公布了企业或个人提供给政府机构的敏感信息。(举例来说,信用咨询公司会索要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由于信息自由法案不是“单项”拨款,在常规运作基金之外,机构负责资助它们的信息自由法案机关。这意味着当其它地方需要资金时,资金可以不用在信息机关。一些积压了信息自由法案申请的机构把漫长的等待时间归昝于资源缺乏。

  如果申请者觉得申请遭到篡改或延迟,他可以提起诉讼。如果申请者从法庭得到了满意的判决,那么律师费可以获得偿还。但如果受到质疑的机构在法官宣告裁决前交出信息,那么律师费不能获得偿还。另外,正如前司法部长John Ashcroft在2001年备忘录中提到的,任何对“完善的法律基础”的否认都在法庭中受到司法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