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资企业参与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活动的意见 2005-09-02

    鉴于信息安全标准化的特殊性,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均由国内研究机构、国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机制,在委员会成立之初,对鼓励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有重要意义。

    由于我国信息安全技术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随着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进程的不断开展,保证自主标准的质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不损害我国信息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在一定限度内、有选择性的开放某些工作组/项目组,借助国内外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力量、吸收国外标准化经验,提高标准质量是有必要的。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委员会关于境内外资企业参与我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1. 凡在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外资企业和研究机构均可按程序申请作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WG7)”和“可信计算工作小组”的观察成员,只有通过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

    2. 观察成员只可参与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3. 经工作组/项目组邀请,观察成员可参与工作组/项目组的工作会议;

    4. 经工作组/项目组批准,观察成员可得到标准制定的过程文件,可对相关标准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 观察成员不具备表决权。

    6. 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WG7)”和“可信计算工作小组”作为有限度开放试点,吸收部分国内外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的技术专家作为工作组观察成员。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8.29